为了加强西藏自治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保障农村住房质量安全,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近日,西藏自治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下发,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带来2024年西藏农村建房最新规定,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一、2024年西藏农村建房最新规定
1、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牧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及其监督管理,
2、建房要求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因地制宜、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安全宜居原则,符合生态环保、绿色低碳、经济适用、抗震防灾要求,满足农牧民生活生产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3、选址和审批
建设农村住房,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科学选址,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合理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河道行洪区等危险区域。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建房农牧民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诉,由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核实并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农牧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房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村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设计和施工
农牧民建设两层及以上住房的,可选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标准设计通用图集,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职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技术导则要求。
农牧民对选用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进行修改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技术导则要求,确保房屋结构质量安全,符合建筑风貌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定制化农牧民住房设计和修改服务,满足农牧民个性化需求。
5、使用和维护
农村住房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定期检查、维护房屋安全;
(二)配合安全巡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出现房屋安全隐患或者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采取维修加固、停止使用、临时封闭、拆除重建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农村住房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许可,擅自实施改扩建;
(二)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建筑承重结构;
(三)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四)安装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
(五)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此外,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符合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整改,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更新于:9个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