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一直在开展。那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条件及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一、处置条件
从调整利用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维护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明确了三个条件:一是所涉土地为已依法获得批准的批次(项目)用地或完整宗地。针对我省基本不存在批次(项目)用地整体不使用、主要是批次用地中个别宗地因特殊原因不再使用的情况,为达到精准有效处置的目的,允许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处置,但不应当再拆分;二是产权清晰,不存在银行抵押或司法查封、行政争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权益纠纷;三是所涉土地,现场核实的地类,应与批准时一致。
二、处置程序
(1)对于批而不征土地。参照征收土地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实施征地的,按国务院28号文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需履行征地前的告知程序和实施征地的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地方政府因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不实施征地的,与作出实施征收决定的法理地位相当,也应当参照履行相关程序,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
(2)对于批而未征土地。用地批而未征超过两年,按国务院28号文的规定相应批准内容自动失效。但从规范管理、保障相关权利人知情权的角度出发,应将有关信息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以满足后续管理要求,同时将相关信息告知集体经济组织。
(3)对于征而未供土地。因土地已征收为国有,不需要再履行公告或告知程序,但涉及批准文件中农用地转用或未利用地使用的批准内容调整,应报原批准机关即省政府批准。征而未供处置土地按国有土地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护、使用。
总得来说,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条件有三个,而处置程序针对不同的情形处置方式也不一样,要看你属于哪一种。
更新于:10个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