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是指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全,占用各类耕地建设房屋的行为。那非法占地建宅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一、非法占地建宅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村民建房的住宅用地未经批准。农村村民建房的住宅用地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2.村民占地建住宅未办理或采取欺骗手段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村村民占地建住宅,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未办理或采取欺骗手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3.农村村民骗取批准占地建住宅的。所谓骗取批准,在实际生活中可以表现为许多不同的方式。如故意弃耕,以使耕地荒芜,然后将耕地谎称为非农用地,以此绕过农用地转用审批,这种行为应当属于骗取批准的行为。
4.超过标准多占土地建房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建房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农村村民超占土地建住宅的,也是违法行为。县以上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罚:
1.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即将非法占用的土地返还给土地的合法所有者或使用者。(2)责令恢复原状或没收。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行政罚款。有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根据情节可以作出并处罚款的决定。
2.行政处分。适用于单位违法,即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刑事处罚。违法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并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对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综上,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更新于:9个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