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蔬菜资讯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因对该法第七十八条所规定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那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是关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本条的违法主体仅限于农村村民,处罚的是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其要维护的是国家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主要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村民自建住宅需依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兴建住宅;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即构成对国家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破坏。换言之,即使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的是已被规划为宅基地用地的土地建住宅的,仍构成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破坏,仍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追究其破坏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责任。

更新于:9个月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