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禁止对外有偿转让是指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中,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禁止以有偿方式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外部个人或单位。这一规定的目的通常是为了维护农民的宅基地权益,保障农民居住权和基本农田的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现阶段,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仍未得到改变,宅基地分配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还仅限于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或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若放任此类交易将导致强势群体对宅基地的兼并,造成大量失地农民将生活无着落,进而对社会秩序造成巨大冲击。法院裁判否定此类合同效力,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
这一政策旨在保障农民的住房权益,防止宅基地被过度流转和商业化开发,同时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的可持续发展。如果您想要了解具体地区的相关政策,建议查阅当地政府发布的法规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
更新于:11个月前